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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久不見的客戶Mark,再次現身,女兒已經1歲囉。想當初陪著他一起度過母親過世、結婚生子、並隨著太太Emily遷移到高雄居住,當個全職的股票投資族,全心陪著寶貝女兒長大。此時此刻,想想已經是2年前的事。

 

 

他準備前往大陸工作,他怕在大陸有任何萬一,不想有任何遺憾,所以他想寫遺囑,並且會去公證,要把資產留給姐姐,姐姐會代替他,好好照顧小孩。他來請教我的意見?我回答:「只要不違反配偶和女兒的特留分。」

 

 

根據民法1187條: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
 

 

而民法1223條:繼承人之特留分,依左列各款之規定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二、配偶之特留分,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。

 

 

而民法1144條: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

一、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
 

 

換言之,原則上你的財產由配偶和女兒均分,如果你不想,則配偶要保留四分之一,女兒也要保留四分之一。而且女兒這麼小,如果要留不動產給她,建議可以用不動產信託的方式來做,保障女兒生活可以無虞!

 

 

我問他:你怎麼會突然想到要寫遺囑?他說: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的遺囑家產紛爭鬧得沸沸揚揚,讓他印象深刻。

 

 

總結:

1.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
 

2.合法的遺囑形式有五種: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。除了這五種,其他形式通通都無效。

 

3.無人可以掌握自己的未來和存活年限,因此,提早為生命最後一哩路做好規畫,就法律面、人生價值面,都可說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情,不僅對自己也對親人負責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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